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独立董事意见书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
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(以
下简称“公司”)之独立董事对《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<金融服
务协议>暨关联交易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
的风险处置预案》及《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》发
表如下独立意见:
司”)签署《金融服务协议》,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,进一
步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协议内容符合行业监
管要求,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,未损害公司及股东
的利益,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。
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》,明确了公司风险处置的机构及职责,
建立起风险报告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,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
了风险处置程序,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周全,能够有效防范、及时控制、
降低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,维护资金安全,具有充
分性和可行性。
险评估报告》,全面、真实反映了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、业务和
风险情况,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。集团财务公司已按照金融监
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,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
关标准,提供存、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,能够有效管
控金融业务风险。
决,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,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:刘大进、程文文、翁君奕
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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